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工作涉及许多条约,这些条约在其所涉领域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条约
与原子能机构工作有关的条约覆盖内容广泛,从原子能机构自身工作的组织到核安全、核安保、保障和防核扩散,以及核损害民事责任。这些条约分为三类:原子能机构主持签订的条约;原子能机构作为缔约方的协定;与原子能机构相关的条约。
原子能机构主持签订的条约,是指在原子能机构秘书处的支持下,原子能机构成员国之间谈判缔结的国际协定。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担任这些条约的保管人。原子能机构法律事务办公室代表总干事,保存条约的原始文本,接收希望加入这些条约的国家的条约文书,并向各国和联合国通报条约的签署状况。这类条约包括《核安全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以及一些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公约。
原子能机构作为缔约方的协定,是指原子能机构作为国际组织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与单个国家或其他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协定。这些条约赋予原子能机构权利和义务。值得注意的例子包括与奥地利签署的原子能机构“总部协定”、与联合国签署的原子能机构“关系协定”、原子能机构与各个国家缔结的所有保障协定以及技术合作相关的所有协定。
与原子能机构相关的条约,是指那些既不是在原子能机构主持下缔结的,原子能机构也不是缔约方,但与原子能机构的工作相关,并可能涉及原子能机构的作用和责任的国际协定。例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及地区不扩散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