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责任公约

原子能机构充当若干国际核损害民事责任法律文书的保存人,这些文书旨在确保提供赔偿,以弥补核装置上或核材料运进或运出装置的过程中发生的核事件造成的损害,包括跨境损害。这些文书包括《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其修正议定书、《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和《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原子能机构关于核责任的工作得到了国际核责任问题专家组国际核责任问题专家组的支持。

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 旨在通过制订对由于核能的某些和平利用造成的损害提供财政保护的一些最低标准来实现缔约方国家法律的统一。

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

《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规定的国际核损害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照搬了交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秘书长的《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巴黎公约》。 “联合议定书” 旨在建立两公约各自缔约方之间的条约关系,并消除两公约同时适用于同一核事件可能引起的冲突。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补充赔偿公约” 旨在建立最低国家赔偿额以及在国家赔偿额不足以赔偿核事件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通过缔约方提供的公共资金进一步提高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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