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议定书

附加议定书不是一项独立的协定,而是一项保障协定的议定书,为核查提供额外工具。特别是,它大大增加了原子能机构在拥有全面保障协定的国家核查和平使用所有核材料的能力。

1997年5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了INFCIRC/540号文件(更正本)所载的“附加议定书范本”,并要求总干事使用该范本作为缔结全面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的标准文本。

“附加议定书范本”是为与原子能机构缔结三种类型保障协定任一种的所有国家设计的。拥有全面保障协定的国家决定缔结附加议定书并使其生效,则必须接受“附加议定书范本”的所有规定。拥有特定物项保障协定或自愿提交保障协定的国家可以接受和执行其准备接受的“附加议定书范本”的措施。

附加议定书状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附加议定书对141个国家和欧洲原子能联营生效。

还有13个国家已签署附加议定书,但尚未将其付诸生效。

加强原子能机构的保障执行

原子能机构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伊拉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的经历表明,尽管原子能机构保障对于已申报核材料和设施的核查活动效果很好,但它没有足够的能力在拥全面保障协定的国家探知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活动。

1993年底,原子能机构启动了一项广泛的计划,通过加强原子能机构探知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活动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全面保障协定下的保障执行工作。作为所谓的“93 + 2计划”的一部分,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交了旨在针对缔结有全面保障协定的国家加强原子能机构保障的有效性和效率的措施。

其中一些被称为“第一部分”措施的强化措施,例如早期提供设计资料、环境取样和卫星图像使用,可以在全面保障协定规定的现有法定权限下实施,而另一些措施,例如国家提供关于一国核燃料循环从采矿到核废物的所有部分的资料和对所有这些部分的接触权限,则要求补充法定权限才能实施。这些附加的“第二部分”措施促使1997年制定和核准了“附加议定书范本”。

附加议定书目标

根据附加议定书,原子能机构被赋予扩大对国家信息和场所的接触权利。对于拥有全面保障协定的国家,附加议定书旨在填补根据全面保障协定所报告的信息的空白。通过使原子能机构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些国家的核计划、规划、核材料持有情况和贸易,附加议定书增加了原子能机构就这些国家不存在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活动提供更大保证的能力。

根据附加议定书加强措施

与拥有全面保障协定国家达成的附加议定书为原子能机构配备了重要的附加核查措施,以加强原子能机构保障的有效性和效率。这些措施包括更广泛地接触有关国家核计划的信息,增加原子能机构的实体接触和改进行政安排。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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