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众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沟通

监管机构有责任就辐射风险和监管问题通告公众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及专业和科学机构。原子能机构通过其安全标准和指导文件,帮助成员国制订促进公开和透明的沟通和协商战略。

在涉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问题时,公众成员通常不具备完全的知识,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这直接影响他们对与核能、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使用有关的辐射风险的看法。与此同时,公众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希望有公平和合理的机会提出他们的观点,对监管决策过程产生影响。

根据各种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利益攸关方应得到适当的通知并参与其中。沟通和协商是一种战略工具,其支持监管机构履行其监管职能,做出明智的决策,提高利益攸关方对安全的认知,进而促进安全文化。沟通和协商还有助于监管机构在可能发生核或辐射紧急情况下能更有效地沟通。

监管机构应该努力提高透明度和公开性。这使得其能够构建公众对其独立性、胜任力、完整性和公正性的信任。利益攸关方的及早参与,可以洞察冲突情况的潜在可能性,并在更易找到解决方案时得到解决问题的更好机会。

监管机构应主动与公众沟通和对话,乐于倾听和回应各种关切。必要时,应确保利益攸关方最早地参与,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应在正式的监管活动启动之前,例如在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审查和评估活动中。

原子能机构支持其成员国构建能力,以制订和实施有效、公开和透明的沟通和协商战略。《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监管机构与利益攸关方沟通和协商安全标准》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基本安全原则》,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在该领域的责任。这些安全标准还为如何实现与公众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积极对话及其参与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原子能机构定期组织活动,以促进原子能机构成员国之间就如何与利益攸关方沟通进行知识、经验和最佳实践的交流。原子能机构还为专家举办培训活动和技术会议,使成员国能够面对各种各样的沟通挑战,包括与公众信任、风险感知及传播安全和安保信息有关的挑战,以及提高透明度,使沟通更有效,改善整个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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