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机构促进遵守和执行在其主持下通过的国际核安全法律文书。这包括《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以及作为国际应急准备和响应框架基础的两项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核安全公约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1986年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通过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建立了关于有可能发生对另一国家可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国际性跨境释放的核事故的通报系统。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1986年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通过的《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建立了缔约国之间相互合作并与原子能机构进行合作以便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国际合作框架。
核安全公约
《核安全公约》旨在通过制定各国将认同的基本安全原则使运行陆基民用核电厂的缔约方承诺保持高水平安全。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联合公约”是在全球范围内处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问题的第一个法律文书。它是通过制定基本安全原则并建立一个与《核安全公约》类似的“同行评审”过程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