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

核安保的法律基础包括旨在控制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国际文书和公认原则。这些范围广泛的文书中,许多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持下制定的,以保护所有国家的方式为使用这些材料提供了一个框架。

核安保的责任完全在于每个国家。但是,一些国家没有遵守相关文书,或没有通过国家法律和监管框架有效执行这些文书。这一情形在全球体系中留下漏洞,可能使恐怖分子或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普遍遵守相关文书、统一国家法律和监管框架以及有效采取相关措施,可为打击核恐怖主义作出重大贡献。原子能机构努力向各国通报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情况和提供咨询,并鼓励其遵守和执行这些文书。

尚无一项全面应对核安保问题的单独国际文书。核安保的国际监管框架主要依赖于《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CPPNM)及其修订案、《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为准则》(行为准则)及其《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保障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540号和第1373号决议。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是核材料实物保护方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它们制定了有关预防、侦查和惩治核材料国际运输相关犯罪的措施。

在《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为准则》及其《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中,各国承诺通过建立有效的控制措施,加强放射源的安全和安保,防止并及时探知盗窃、丢失、擅自使用或移除放射源的行为。

《保障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载关于核材料的衡算和控制以及建立相关制度的要求是国际核安保基础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保障的目标是及时探知重要量核材料从和平核活动转移到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用于不明目的,以及通过及早探知这种风险遏制这种转移。关于核安保,国家实物保护体系的目标应该是建立条件,尽量减少未经许可转移核材料和(或)进行破坏的可能性。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于2005年9月14日开放供签署。其中详细列举了非法和蓄意占有和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装置以及使用或损坏核设施的罪行。公约于2007年7月生效。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和第1540(2004)号决议除其他事项外,处理核恐怖主义和核扩散的威胁,呼吁进行国家、地区和国际合作,以加强对这些国际安全挑战和威胁的全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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