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干事于2003年9月设立国际核责任问题专家组(核责任专家组),并向理事会和大会第四十七届常会作了宣布。
国际核责任问题专家组
核责任专家组有三大职能,即:(a) 创建专门知识论坛,以探讨与核责任有关的问题并提供咨询;(b) 加强全球有核和无核国家对特别基于《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及其附件、《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巴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及其修订案的有效核责任制度的遵守;以及(c)协助制订和加强原子能机构成员国的国家核责任法律框架,以保护公众和环境,并加强核安全。
核责任专家组自设立以来一直定期举行年会。在这些会议的过程中,核责任专家组就与现行核损害国际责任制度有关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与在原子能机构主持下通过的国际责任文书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供了咨询。在这方面,核责任专家组最终确定了《1997年在原子能机构主持下通过的核责任文书 — 解释性文本》,作为对原子能机构核责任制度的全面研究和权威性解释。该解释性文本已由原子能机构作为STI/PUB/1768号出版物出版。除解释性文本外,该出版物还概述了原子能机构的核责任制度,并对原子能机构核责任文书的文本进行了汇编。最后,该出版物开列了一个各核责任文书中可比较条款矩阵。成员国还可以查阅以所有正式语文提供的早期版本解释性文本(和概述):
核责任专家组还完成了《1988年〈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 解释性文本》。该解释性文本已由原子能机构作为STI/PUB/1593号出版物出版。
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发生后,2011年原子能机构“核安全行动计划”特别要求核责任专家组建议采取行动,促进建立旨在解决可能受核事件影响的所有国家的关切的全球核责任制度,以便对核损害作出适当的赔偿。2012年,核责任专家组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讨论并最终确定了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