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条例和规定

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帮助各国确保放射性物质在国内和国际安全运输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五十多年来,其运输安全条例为全球人类和环境提供了高水平的保护。

1961年,原子能机构首次发布了关于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的条例。这些条例在过去五十年中定期审查和更新,并成为诸如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等联合国其他机构制定的国际条例范本的基础。

国家监管机构采用原子能机构的要求,从而形成强有力的全球监管框架。原子能机构的运输条例在考虑技术进步和运行经验的需要与最新的辐射防护原则之间取得平衡,同时保持稳定的监管要求框架。原子能机构定期与成员国、有关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协商,对这些条例进行审查。

这些条例涉及所有类别的放射性物质,范围从诸如矿石和精矿等低放物质到诸如乏燃料和高放废物等高放物质。运输的材料必须根据其放射性浓度、总放射性、裂变特征(如有)和其他相关附属特征进行分类。

包装和货包要求根据内容物的危险程度进行明确规定,其范围从正常商业包装(对于低危险的内容物)到严格的设计和性能要求(对于较高危险的内容物)。对于特定运输和货包类型的标志、标签、运输工具的标牌、文件、外辐射限值、操作控制、质量保证以及通知和批准,还制定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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