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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副总统兼伊朗原子能组织主席的共同声明

31/2020
伊朗德黑兰

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朗)同意进一步加强合作和增进互信,以促进伊朗“全面保障协定”和伊朗自2016年1月16日起临时适用的该协定“附加议定书”的全面执行。

经过密集的双边磋商,伊朗和原子能机构真诚地就解决原子能机构指明的保障执行问题达成了协议。就此而言,伊朗正在自愿向原子能机构提供对原子能机构指明的两个场所的接触和为原子能机构的核查活动提供便利,以便解决这些问题。原子能机构的接触日期和核查活动日期已经商定。原子能机构的核查活动将依照“全面保障协定”和“附加议定书”以及在平等基础上无歧视地对拥有“全面保障协定”和“附加议定书”的所有国家实施的原子能机构标准核查实践进行。

在理事会2015年12月15日通过的GOV/2015/72号决议的背景下,原子能机构和伊朗均确认,这些保障执行问题仅与根据“全面保障协定”和“附加议定书”受保障的核材料和核活动相关。

在目前的这种情况下,根据对原子能机构所掌握的资料的分析,原子能机构对伊朗没有进一步的问题需要提出,对伊朗根据其“全面保障协定”和“附加议定书”所作申报之外的场所也没有进一步的接触要求。

双方均确认,原子能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对履行其核查活动继续至关重要。

原子能机构将继续考虑伊朗的安全关切,根据原子能机构《规约》,“全面保障协定”和“附加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以及原子能机构的既定保密制度、标准和程序,保护所有保障机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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