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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

反思过去,展望未来

Massimo Aparo

“展望未来,对原子能机构保障的需求可能会继续增加,而新技术将带来机遇和挑战。”

—国际原子能机构副总干事兼保障部部长马西莫·阿帕罗

半个多世纪以来,原子能机构保障一直致力于有效核查核材料和核活动的和平利用。今年是保障的两个值得注意的周年纪念日: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第一个全面保障协定生效50周年,以及第一个附加议定书生效25周年。这些重要的周年纪念日为反思保障体系的演变和考虑其未来方向提供了机会。

最早的保障体系是针对特定物项的,即保障只适用于一国选择提交保障的核材料、核设备和核设施。1967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就世界上第一个在人口稠密地区禁止核武器的条约达成了协定,即《特拉特洛尔科条约》,从此开始向全面保障体系转变。《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开启了一个新篇章,要求缔约国接受原子能机构对所有核材料和核活动的保障。墨西哥是第一个根据《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缔结协定的国家。

一年后,即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开放供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三条要求每个无核武器国家与原子能机构缔结保障协定,涵盖“一切和平核活动中的所有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为满足这一要求,建立了全面保障协定。芬兰是第一个于1972年将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全面保障协定付诸生效的国家。

20世纪90年代初,在伊拉克发现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核活动表明,原子能机构保障体系需要得到加强。原子能机构于1993年开始实施“93+2计划”,以进一步加强全面保障协定下的保障执行,并提高原子能机构核查一国关于受保障核材料申报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的能力。作为该计划实施的结果,1997年通过了附加议定书。附加议定书扩大了原子能机构接触更多信息和场所的权利。澳大利亚是第一个将附加议定书付诸生效的国家。

原子能机构在21世纪初开始为缔结了全面保障协定的个别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一级保障方案”,逐渐摆脱通用设施保障方案。为了努力使原子能机构(在相关保障协定的范围内)能够充分利用“国家一级保障方案”提供的灵活性,2011年,原子能机构开始根据国家具体因素更新和定制现有的“国家一级保障方案”。2019年,启动了一个项目,通过界定实绩指标进一步改进“国家一级保障方案”。

展望未来,对原子能机构保障的需求可能会继续增加,而新技术将带来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部署现代化保障基础设施和设备,并进一步发展和调整保障方案、工具和方法。在我们成员国的支持下,我相信我们将奋起迎接所面临的挑战,并确保原子能机构保障在未来几十年内仍然是全球防扩散努力的一个关键因素。

2022.10
Vol.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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