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协定

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包含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中。根据原子能机构《规约》,各国通过与原子能机构缔结这类协定接受这些保障。

绝大多数保障协定是原子能机构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无核武器区条约的无核武器缔约国缔结的全面保障协定。截止2023年5月3日,原子能机构已与182个国家缔结了全面保障协定。其中约100个国家还缔结了其全面保障协定的小数量议定书。

根据全面保障协定,原子能机构有权利和义务确保对国家领土、管辖或控制内的所有核材料实施保障,唯一的目的是核实这种材料不被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五个核武器缔约国缔结了自愿提交保障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原子能机构对国家自愿提交且被原子能机构为实施保障而选定的设施中的核材料实施保障。原子能机构根据自愿提交保障协定实施保障,以核实核材料仍然用于和平活动,除非协定中另有规定,否则不会退出保障。

对于三个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根据其与原子能机构缔结的特定物项保障协定实施保障。根据这些协定,原子能机构实施保障,确保保障协定规定的核材料、设施和其他物项不被用于制造任何核武器或推进任何军事目的,而且这些物项仅用于和平目的而不是用于制造任何核爆炸装置。

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三条除其他外,规定原子能机构有权制定和执行保障。在理事会核准保障协定时,授权总干事缔结并随后执行协定。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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